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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邪教组织犯罪的法律剖析

作者:吴皋禅 吕培霖 · 2013-10-17 来源:凯风网

  摘要:邪教被称之为当代的鸦片,亦是当今世界与恐怖主义、黑社会并存的“三大毒瘤”之一。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邪教也有了很大的变化。面对臭名昭著的邪教组织及其带来的危害,我们要从法律的角度给邪教一个定位,并分析邪教组织犯罪的构成要件及我国现在关于的反对邪教法律中存在的困境,对症下药,从根本上启发国民,远离邪教,以斩断邪教的根基。

  关键词:邪教 犯罪  法律剖析

  案例导入:

  被告人林春梅与温玉萍(同案犯,被判无期徒刑)均系“法轮功”练习者,二人于2001年6月相识,并经常一起练功。同年11月,二人产生为“度人”达到所谓“圆满”目的而杀人的念头。2002年2月27日,林春梅和温玉萍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来到陕西省咸阳市并入住一旅社内。3月1日上午,二人将该旅社服务员买新萍骗到房间内,采取用尼龙绳勒颈的方法致该服务员死亡,后逃离现场。

  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林春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上述案件只是我国邪教组织犯罪受到法律制裁的冰山一角,邪教组织犯罪在我们的身边时有发生,这不仅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和谐,也能反映出一国国民思想教育的程度。在我国,组织邪教本身就是犯罪,打击邪教犯罪是公安机关也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因此,我们也有必要对邪教组织犯罪有比较清楚的认识。

  一 邪教组织的定义

  邪教之所以谓之邪教,是其和正统的宗教存在很大的区别。我们这里讨论的是法律意义上的邪教。邪教组织,指的是以编造歪理邪说伪科学作为蒙骗信众的理论基础;以大搞教主崇拜,引诱、“洗脑”、恐吓实施精神控制为手段;以祛病强身为途径;以追求虚无缥缈美好世界为诱饵;使其追随者狂热崇拜教主,为教主而生而死;宣扬唯心论,否定唯物论;具有组织严密、分工明确、行为诡秘、聚敛财物、践踏人权、残害生命、扰乱秩序、违反国家的法制,与政府相抗衡,向公权力挑战等特点;具有反人类、反社会、反科学的本质。(任锡君. 论邪教组织的概念、基本特征及法律对策──兼评邪教“法轮功”的本质与危害性[J].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02:1-5.)

  我国法律中对邪教定义的特征有: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通过上述对邪教的特征的分析,我们发现邪教组织的法律属性具有违法犯罪的一般属性,即违法性、社会危害性和刑法当罚性。当前社会中邪教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严重的影响着社会的治安和法律秩序。邪教组织的法律特征中,我们可以看到最具有危害的是“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其他的几个特征是正统宗教也具有的特征。所以法律在界定是否是邪教的时候应重点判断其“危害社会”的程度,看其是否达到了“违法性、社会危害性以及刑法当罚性”。

  二 邪教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最高院和公安部先后规定了邪教组织的犯罪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损害他人健康、危害这会的违法犯罪行为;一种是邪教组织通过控制信众,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信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1)邪教组织犯罪的犯罪主体分析

  我国刑法规定刑法的犯罪主体是年满十六周岁的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以及虽然年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人,对于刑法中规定的几种特别严重的犯罪也要承担刑事责任。邪教组织的犯罪主体和一般的刑事犯罪主体的区别,在学术界关于这一类犯罪主体也有一定的分歧。邪教组织的一类犯罪方式就是教唆信众犯罪,对于这种情况应该适用“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从重处罚”的条款。

  (2)邪教组织犯罪的犯罪客体分析

  邪教组织犯罪的犯罪客体不是刑法条文中规定的单一条文对应的客体,笔者认为邪教犯罪的犯罪客体首先应该是其犯罪行为侵害了国家对宗教团体的管理秩序;其次是侵犯了具体法律条文所对应的客体;总的来说邪教组织的犯罪行为侵害了刑法保护的社会公共秩序。此外,对于邪教组织的犯罪客体规定不能局限于上述的犯罪客体,邪教组织犯罪不是单一的刑法条文可以解决的,其可能侵害了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或者就是触犯了治安处罚管理条例。这样的话,邪教组织的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就更多了。简而言之就是,邪教组织的犯罪行为侵害的不是单一的客体而是一个复杂的庞大的客体,究其原因就在于邪教组织的犯罪行为侵害的客体具有刑法保护的社会客体和行政法规保护的社会客体。

  (3)邪教组织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的分析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刑事犯罪的主观方面有故意和过失两种,而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邪教组织的犯罪的主观方面显然是故意,但究竟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呢?我国法律规定宗教团体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家机关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审批。由此可见,邪教组织的组织者明知道法律规定禁止成立、组织、策划、建立邪教组织而仍然举办的,是直接故意,即邪教组织犯罪的客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4)邪教组织违法犯罪行为的客观方面的分析

  前文描述的邪教组织犯罪具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邪教组织本身的破坏法律实施的行为;一方面是邪教组织利用歪理邪说蛊惑信众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这两者犯罪存在一个先后顺序,邪教组织的存在本身就已经是违法犯罪的,其利用歪理邪说蛊惑信众更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也就是说单纯的组织邪教组织已经是违法犯罪行为了,而不是一个邪教组织犯罪的未遂状态。我国《治安管理出处罚法》规定组织邪教或者煽动他人从事邪教活动是违法行为。所以,邪教组织违法犯罪行为的客观方面的内容是:一是组织邪教;二是利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信徒犯罪。

  三 现行规制邪教的法律条款的困境

  我国刑法中关于邪教犯罪的法律条款规定在第三百条,我国每年会根据此条款处理很多邪教组织犯罪的案件。这些邪教案件有的通过法院的审判结案,有的通过行政程序进行了处理。但是我国现行的邪教条款还是存在一些困境。

  《刑法》第三百天规定的内容概括起来的特征是:(一)冒用宗教、气功等名义;(二)神化首要分子;(三)制造、散布迷信邪说;(四)利用制造、散布的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五)有组织地从事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活动。

  这些特征全面的概括了邪教组织的性质,这既是其优点也是其缺点,同样是现在邪教法律治理的困境。一般而言,宗教总是有组织的,利用超自然的、或者具有神灵色彩的观点来宣扬自己的学说。那么,我们反观邪教组织的特征,我们可以发现只有第五项“有组织地从事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是邪教最显著区别于宗教的特征。邪教的这一特征是与宗教宣扬的普世、向善等观点是完全背离的。此外,刑法规定不论何种组织、只要其行为危害到了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触犯刑法的就应该接受刑法的处罚。

  因此,如何来界定邪教组织犯罪,而又不侵犯他人的正常信仰宗教的权利还需要我们在打击邪教犯罪的过程中进一步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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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辰